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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Shareholder Services of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6 日
第 35 條
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辦理過戶之股東,若屬未成年、受監護或輔助
宣告者,其股份之出讓,並應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輔助人於股票及過
戶申請書上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