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Shareholder Services of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6 日
第 39 條
質權存續期間,有關股票孳息之領取,應於質權設定書中約定由出質人或
質權人領取。股票停止過戶期間,公司仍應受理質權設定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