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Shareholder Services of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6 日
第 43 條
公司分配現金股利或配發增資股票,股票所有人未於停止過戶前辦理過戶
,而僅憑同意書轉讓其股利、增資股票,或由其證明確實為該股利、增資
股票之權利人者,應自停止過戶五日內為之,逾期由股票所有人洽前手自
行協調辦理。
股票所有人於停止過戶前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領回保管於證券集中保管專
戶之股票未辦理過戶者,於辦理過戶後,公司得逕自證券集中保管專戶轉
出該股利或增資股票給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