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Shareholder Services of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6 日
第 44-11 條
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東會無董事或監察人選舉議案。
二、股東會無解任董事或監察人議案。
三、股東會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十六條、企業併購法第十八
    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五條或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二十
    四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之議案。
四、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以有
委託代辦股務機構辦理股務事務為限。
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東會無董事或監察人選舉議案,或有董事或監察人選舉議案,惟候
    選人人數未超過應選席次。
二、股東會無解任董事或監察人議案。
三、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以有
    委託代辦股務機構辦理股務事務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