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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Shareholder Services of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6 日
第 44-14 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欲以視
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
撤銷前述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
表決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