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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Shareholder Services of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6 日
第 48 條
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在任期中轉讓股份超過選任當時持有公司股份數額
二分之一時,當然解任;公司應即向有關機關辦理解任登記。
董事或監察人任期未屆滿提前改選者,當選之董事或監察人,於就任前轉
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或於股東會召開前之
停止過戶期間內,轉讓持股超過二分之一時,其當選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