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Investment in Securities by Overseas Chinese and Foreign Nationals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1 日
第 28 條
華僑及外國人依第二十四條規定取得股份,於所投資之發行公司辦理現金
增資發行新股時,得依公司法有關規定認股,並申請匯入所需資金繳納股
款。
華僑及外國人依前項規定認股匯入款項時,應依外匯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