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受益憑證受益人就買回價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分派基金資產所得價
款及依前條規定分配之所得,得依外匯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結匯或再投資國
內證券。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依前項規定再投資國內證券者,應登載於依第二十二條
規定之帳冊,並於五日內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申報,同時將資料提供予臺
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 登錄。
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七條
第二項規定,於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依第一項規定再投資國內證券者,準用
之。
第十條規定,於華僑及外國人依第一項規定再投資國內證券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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