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其他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應記載事項:
一、自有資產:
(一)列明取得成本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之不動
產、廠房及設備名稱、數量、取得日期、取得成本、重估增值及未
折減餘額,並揭露其使用及保險情形、設定擔保及權利受限制之其
他情事。但公司股票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前開
有關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部分改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
分之十計算之。(附表四十一)
(二)列明閒置不動產及以投資為目的持有期間達五年以上之不動產名稱
、面積、座落地點、取得日期、取得成本、重估增值、未折減餘額
、公告現值或房屋評定價值、公允價值及預計未來處分或開發計畫
。(附表四十二)
二、使用權資產:列明金額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之使用權資產租賃標的名稱、數量、租賃期間、出租人名稱、原始帳
面金額、未折減餘額,並揭露其保險情形及租約之重要約定事項。(
附表四十三)
三、各生產工廠現況及最近二年度設備產能利用率。(附表四十四、附表
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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