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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Information to be Published in Public Offering and Issuance Prospectus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第 36 條
募集設立案件之公開說明書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公司籌設經過:說明募集設立之緣由、發起人名冊及認股比例占前十
    名之發起人姓名、經歷、認股數目、出資種類及發起人資格是否符合
    相關法令規定;並揭露股權分散、關係企業持股情形。
二、發起人會議紀錄。 
三、發行人所屬行業之市場概況及未來發展性。 
四、發行人之營業計畫書內容: 
(一)業務範圍:列明主要產品或業務項目。 
(二)經營原則與方針:列明各項經營原則與方針。 
(三)業務發展計畫:列明長、短期業務發展計畫、主要目標市場及競爭
      策略。
(四)具體執行方案: 
      1.營業場所設施:列明選擇營業場所與工廠地址之考慮因素及交易
        價格之決定方式。
      2.列明主要經理人之學經歷。
      3.組織系統:列明組織結構及各主要部門之功能、職掌及權責劃分
        。
      4.人力需求規畫:列明人力之需求、人員招募方式、培育、訓練、
        陞遷、考核、薪資制度及職工福利等各項措施。
      5.列明財務規畫及資金運用計畫項目。 
(五)列明未來年度之營業計畫及產銷計畫。 
(六)逐項列明最近一年內發起人及其關係人間有無重大資產交易、資金
      融通及背書保證情形(附表六十六),或其他交易事項。
五、代收股款之銀行名稱、地址及發起人已依規定繳足股款之證明。 
六、招股章程。 
七、證券承銷商評估總結意見。 
八、所營事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重要之相關法令規章。 
九、其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應列入之文件。 
發起人應於公司成立前,將前項公開說明書併同繳款書交付認股人或應募
人。
銀行、票券、證券、期貨、保險、金融控股及信託投資等特殊行業本會另
有規定者,應依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