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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Responsible Persons and Associated Persons of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06 日
第 11-2 條
證券商之負責人或其配偶有擔任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
為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之股東者,於證券商從事與該公
開發行公司有關業務時,不得參與決策之訂定。
前項之人持有之股份,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