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英
Regulations Governing Responsible Persons and Associated Persons of Securities Firms
本規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十八條第二項第 十六款自一百零三年一月六日施行;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 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十六款自一百零三年六月三十日施行;一百十一年十月 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一條之三,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 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