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設置標準 

Standards Govern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8 日
第 23-1 條
證券商設置簡易分支機構,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設立簡易分支機構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八之一)。
二、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
三、營業計劃書:載明簡易分支機構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
    員招募、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三年之財務預測。
四、董事會(理事會)議事錄。
五、第十一條規定之內部控制制度(含簡易分支機構)。
六、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證券商分支機構變更為簡易分支機構,準用前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
之規定,並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變更為簡易分支機構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八之二)。
二、變更營業計劃書:載明變更事由(包括現有分支機構之營業狀況分析
    )、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等,及簡易分支
    機構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場地設備概況及未
    來三年之財務預測。
三、員工安置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