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設置標準 英
Standards Govern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Securities Firms
第三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之規定,於證 券商或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申請增加業務種類者準用之,其僅申請增 加自行買賣政府債券業務者,準用第三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 條之規定,並應指定專任業務人員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