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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Securities Firms Accepting Orders to Trade Foreign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8 日
第 25 條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其提供予投資人之資料或對證券市場、產
業或個別證券之研究報告,應以其本公司或經授權證券商使用者為限,並
應以證券商名義提供,及摘譯為中文,以利投資人閱覽。但經專業投資人
書面同意者或提供對象為專業機構投資人、高淨值投資法人或外國人時,
得不摘譯為中文。
前項之資料或研究報告,不得有虛偽、隱匿、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
情事。
證券商對於第一項之資料或研究報告,不得以其非本公司所核准發行者為
由主張免除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