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Securities Firms Accepting Orders to Trade Foreign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8 日
第 4 條
證券商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應依證券商設置標準第四十一條
之一規定辦理,並檢具書件送由證券商同業公會審查後轉送本會核准,並
經中央銀行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