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列印
WORD

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Securities Firms Accepting Orders to Trade Foreign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8 日
第 7 條
證券商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接受委託人簽訂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
約,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證券商不得接受其開戶,已開戶者應取消其開
戶:
一、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理。
二、受破產之宣告未經復權。
三、受監護宣告未經撤銷。
四、受輔助宣告未經輔助人同意或法院許可。
五、法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該法人授權開戶之證明。
六、曾因證券交易違背契約,未結案且未滿五年。
七、曾經違反證券交易法規定,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
    滿或赦免後未滿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