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英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reparation of Financial Reports by Securities Firms
一百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第 7、17、20、27、33-2、40 條條文 ,依第 40 條規定:自一百十七會計年度施行。
本準則所列財務報告或據以編製財務報告之各項會計憑證、帳冊、契據、 簿籍,其保管年限除本會另有規定者外,依商業會計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