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英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reparation of Financial Reports by Securities Firms
一百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第 7、17、20、27、33-2、40 條條文 ,依第 40 條規定:自一百十七會計年度施行。
證券商屬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者,除本會另有規定外,本準 則規定應由董事會或監察人處理之事項,由該外國公司總公司或區域總部 授權之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