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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reparation of Financial Report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4 日
第 29 條
證券商應揭露下列財務概況:
一、最近五年度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並應註明會計師姓名及查
    核意見。
二、最近五年度財務分析:包括財務結構、償債能力、獲利能力、現金流
    量及特殊規定之比率,並說明最近二年度各項財務比率變動原因。
三、證券商及其關係企業最近年度如有發生財務週轉困難情事,應列明其
    對本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
前項第三款所稱關係企業,係指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