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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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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reparation of Financial Report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4 日
第 30 條
證券商應就財務狀況及財務績效加以檢討分析,並評估風險事項,其應記
載事項如下:
一、財務狀況:最近二年度資產、負債及權益發生重大變動之主要原因及
    其影響,若影響重大者應說明未來因應計畫。
二、財務績效:最近二年度營業利益及稅前淨利重大變動之主要原因及預
    期業務目標與其依據,對證券商未來財務業務之可能影響及因應計畫
    。
三、現金流量:最近年度現金流量變動之分析說明、流動性不足之改善計
    畫及未來一年現金流動性分析。
四、最近年度重大資本支出對財務業務之影響。
五、最近年度轉投資政策、其獲利或虧損之主要原因、改善計畫及未來一
    年投資計畫。
六、風險事項應分析評估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度終了日止之下列事項:
(一)利率、匯率變動、通貨膨脹對證券商損益之影響及未來因應措施。
(二)從事高風險、高槓桿投資、資金貸與他人、背書保證及衍生性商品
      交易之政策、獲利或虧損之主要原因及未來因應措施。
(三)國內外重要政策及法律變動對證券商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四)科技改變(包括資通安全風險)及產業變化對證券商財務業務之影
      響及因應措施。
(五)證券商形象改變對企業危機管理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六)進行併購之預期效益、可能風險及因應措施。
(七)擴充營業據點之預期效益、可能風險及因應措施。
(八)業務集中所面臨之風險及因應措施。
(九)董事、監察人或持股超過百分之十之大股東,股權之大量移轉或更
      換對證券商之影響、風險及因應措施。
(十)經營權之改變對證券商之影響、風險及因應措施。
(十一)訴訟或非訟事件,應列明證券商及證券商董事、監察人、總經理
        、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十之大股東及從屬公司已判決確定或尚在
        繫屬中之重大訴訟、非訟或行政爭訟事件,其結果可能對股東權
        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者,應揭露其系爭事實、標的金額、訴
        訟開始日期、主要涉訟當事人及截至年度終了日止之處理情形。
(十二)其他重要風險及因應措施。
七、危機處理應變機制。
八、其他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