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reparation of Financial Report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7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第 7、17、20、27、33-2、40  條條文
,依第 40 條規定:自一百十七會計年度施行。
第 33-1 條
證券商進行企業合併時,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規定判斷實質收購
者及是否實質移轉控制。除另有規定者外,應按收購日之公允價值衡量被
收購者之可辨認資產及負債,並認列商譽或廉價購買利益。所稱收購日係
指收購者對被收購者取得控制之日。
證券商收購取得之投資性不動產或聯合營運之權益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第三號規定之業務時,應依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