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英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reparation of Financial Reports by Securities Firms
一百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第 7、17、20、27、33-2、40 條條文 ,依第 40 條規定:自一百十七會計年度施行。
證券商合併認列之商譽,應於資產負債表以單行項目列報,並應依國際會 計準則第三十六號規定至少每年進行減損測試。被收購公司於合併後之實 際營運情形與收購時之預期效益有重大差異者,應附註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