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reparation of Financial Report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7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第 7、17、20、27、33-2、40  條條文
,依第 40 條規定:自一百十七會計年度施行。
第 33-2 條
證券商合併認列之商譽,應於資產負債表以單行項目列報,並應依國際會
計準則第三十六號規定至少每年進行減損測試。被收購公司於合併後之實
際營運情形與收購時之預期效益有重大差異者,應附註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