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英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reparation of Financial Reports by Securities Firms
一百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第 7、17、20、27、33-2、40 條條文 ,依第 40 條規定:自一百十七會計年度施行。
證券商依本法第六十三條準用第三十六條規定申報之財務報告及相關附件 ,應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