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reparation of Financial Report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7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第 7、17、20、27、33-2、40  條條文
,依第 40 條規定:自一百十七會計年度施行。
第 4 條
證券商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與發展及管理上之需要,釐
訂及修正其會計制度。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依證券商所營業務之性質,並因應編製合併財務
報告之需要及證券商與其各子公司會計政策之一致性,分別包括總說明、
會計項目、會計憑證、會計簿籍、會計報告之說明與用法、會計事務處理
程序等項目。
證券商應督導子公司依前項規定訂定其會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