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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Criteria Governing the Particulars to be Recorded in the Prospectus for the Establishment by Public Offering of Financial/Insurance Enterprises

修正日期: 民國 88 年 02 月 23 日
第 12 條
固定資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自有資產:應列明業已購入或簽約將購入之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之固
    定資產名稱、數量、取得日期及取得成本,並揭露其使用及保險情形
    、設定擔保及權利受限制之其他情事。 (附表六)
二  租賃資產:、                    
 (一) 資本租賃:揭露標準及揭露項目同前款。       
 (二) 營業租賃:應列明其名稱、數量、租期、年租金、出租人名稱、目
      前之使用情形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等。 (附表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