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英
Criteria Governing the Particulars to be Recorded in the Prospectus for the Establishment by Public Offering of Financial/Insurance Enterprises
固定資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自有資產:應列明業已購入或簽約將購入之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之固 定資產名稱、數量、取得日期及取得成本,並揭露其使用及保險情形 、設定擔保及權利受限制之其他情事。 (附表六) 二 租賃資產:、 (一) 資本租賃:揭露標準及揭露項目同前款。 (二) 營業租賃:應列明其名稱、數量、租期、年租金、出租人名稱、目 前之使用情形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等。 (附表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