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Criteria Governing the Particulars to be Recorded in the Prospectus for the Establishment by Public Offering of Financial/Insurance Enterprises

修正日期: 民國 88 年 02 月 23 日
第 5 條
公開說明書之封底,應由籌備處代表人簽章。會計師、律師、證券承銷商
及其負責人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所負責之部分簽章。
保險公司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精算人員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所負責之部
分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