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Criteria Governing the Particulars to be Recorded in the Prospectus for the Establishment by Public Offering of Financial/Insurance Enterprises

修正日期: 民國 88 年 02 月 23 日
第 7 條
公開說明書依本準則規定應行記載之事項,應全部刊入,並編製目錄、頁
次及摘要 (附表一) 。如無應列內容或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核准得予省略者,則在該項之後加註「無」或「略」。
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重複者,得僅於一處記載,他處則註明參閱之頁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