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結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組織系統:列明內部組織分工及各主要部門業務。
二、關係企業圖:列明公司與關係企業間之關係、相互持股比例、股份及
實際投資金額。
三、預定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各單位主管: (附表二)
(一) 姓名、經 (學) 歷、所認股份及性質:列明姓名、主要經 (學) 歷
、現職、受任 (或預任) 日期及本人、配偶與未成年子女所認本公
司股份。
(二) 與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者
,應列明該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協理之職稱、姓名及關係。
四、發起人:
(一) 姓名、經 (學) 歷、所認股份及性質:列明認股比例占前五十名之
發起人姓名、主要經 (學) 歷、預定擔任本公司之職務、現職及本
人、配偶與未成年子女所認本公司股份。屬法人發起人者,應註明
法人發起人名稱及該法人之股東股權比例達百分之十以上或股權比
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 (附表三)
(二) 重要交易事項之揭露:參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之規定,揭露
發起人或其關係人與籌備處間之重大交易。其屬財產交易者,尚應
揭露該標的之性質、所在及該交易價格之決定方式。購入之資產,
如係發起人或其關係人於出售前二年內所購置者,並應說明該發起
人或其關係人之購入成本。
五、預定支付予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各單位主管之
年度酬勞:
(一) 預定支付每一董事、監察人之車馬費及酬勞;若董事兼任經理人員
者,其酬勞應分別按其身份揭露之。
(二) 預定支付給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各單位主管之薪資、獎金、
特支費及紅利總額。
(三) 預定支付前兩目以外之酬勞給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
協理及各單位主管,如提供汽車、房屋及其他專屬個人之支出時,
應揭露其姓名、職位、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平市
價設算之租金及其他給付。
前項第二款所稱關係企業係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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