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Offering and Issuance of Securities by Foreign Issu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第 14 條
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申請股票上市、上櫃或登錄興櫃時,應指
定國內專責機構辦理結匯申請、支付股息、繳納稅捐及資訊揭露等相關事
宜。
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委託發放國內股東之股息、紅利或其他收
益,應以與掛牌相同之幣別給付。
依前項規定所發生之外匯收支或交易,應由代辦股務機構依管理外匯條例
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