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Offering and Issuance of Securities by Foreign Issu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第 22 條
第二上市(櫃)公司募集與發行股票,應依案件性質檢具「外國發行人於
國內募集與發行股票申報書」(附表六至附表九)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
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第二上市(櫃)公司申請上市或上櫃交易之股票,以已在其他證券市場上
市或上櫃交易之同種類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