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Offering and Issuance of Securities by Foreign Issu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第 32 條
保管契約或其他保管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之名稱、國籍、主營業所所在地。
二、所保管之有價證券名稱、種類、數量。
三、保管機構所受報酬之計算方式、給付方法及時間。
四、有價證券保管及領出之處理程序。
五、契約解除及變更之處理方式。
六、所保管之有價證券毀損或滅失之處理方式。
七、保管機構於收受所保管之有價證券後,應通知存託機構。
八、保管契約所適用之準據法。
九、保管契約訴訟管轄法院;如有仲裁之約定者,其約定之內容。
十、其他重要約定或本會規定應記載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