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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1.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14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第 33、33-2、55-2、55-5、59 條條文,
  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3.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八日修正第 52、53 條條文;增訂第 52-1、53-1 條
  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第 11 條
委託證券商申請開立有價證券借貸帳戶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本公司不
受理其開戶申請:
一、不符合第十條及第四十九條規定者。
二、利用他人名義申請開立有價證券借貸帳戶者。
三、與證券商所定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受託契約經終止者。
借貸交易人於同一證券商處,僅得委託申請開立一個有價證券借貸帳戶。
但其依規定得於同一證券經紀商同一營業處所開立二個以上交易帳戶者,
不在此限。
有價證券借貸帳戶開立後,如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即暫停借
貸交易人參與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同時通知借貸交易人清償債務,並於了
結後,註銷該有價證券借貸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