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1.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14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第 33、33-2、55-2、55-5、59 條條文,
  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3.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八日修正第 52、53 條條文;增訂第 52-1、53-1 條
  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第 18 條
定價交易之出借申報、借券申報、更改、撤回及撥付有價證券,依下列方
式辦理:
一、出借申報、更改、撤回及撥券
(一)出借人為出借申報,應委由證券商將其帳號、標的證券名稱、數量
      及提前還券通知期限,輸入本公司借券系統。
(二)本公司收到出借申報後,即以電腦連線方式通知證券集保事業,於
      出借人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以下簡稱「證券集保帳戶」)辦
      理標的證券之圈存以備出借,倘其帳戶內標的證券數量不足,則該
      申報無效。
(三)有效之出借申報,若未經成交、更改或撤回,其申報持續有效,若
      部分成交,則未成交部分持續有效。
(四)出借人就出借申報未成交部分,得隨時委由證券商於本公司借券系
      統,更改減少出借數量,本公司即依其更改減少情形,通知證券集
      保事業辦理標的證券圈存數量異動。
(五)出借人就出借申報未成交部分,得隨時委由證券商於本公司借券系
      統撤回其申報。出借人撤回出借申報者,本公司即通知證券集保事
      業對於出借人之證券集保帳戶,按其出借申報未成交數量,解除標
      的證券之圈存。
(六)借貸申報經撮合成交後,本公司即通知證券集保事業自出借人之證
      券集保帳戶,將圈存之標的證券撥入借券人之證券集保帳戶。 
二、借券申報、更改、撤回及撥券
(一)借券人為借券申報,應委由證券商將其帳號、標的證券名稱、數量
      、還券日期、提前還券通知期限及提供之擔保品明細資料輸入本公
      司借券系統。對於擔保證券本公司即以電腦連線方式通知證券集保
      事業自借券人之證券集保帳戶,撥入本公司借券擔保證券保管帳戶
      。
(二)借券人之借券申報,經本公司確認其指定擔保品價值總額達原始擔
      保比率時生效。
(三)借券人在交足擔保品後,就其借券申報未成交部分,得隨時委由證
      券商於本公司借券系統,更改申報數量、還券日期或撤回借券申報
      。
(四)借券申報經撤回或未成交部分,借券人對其提供之現金、銀行保證
      或中央登錄公債等擔保品超額部分,得委由證券商向本公司申請退
      還或解除質權。對其擔保證券超額部分,本公司即通知證券集保事
      業自本公司借券擔保證券保管帳戶撥回借券人之證券集保帳戶。
(五)借貸申報經撮合成交後,本公司即通知證券集保事業自出借人之證
      券集保帳戶,將圈存之標的證券撥入借券人之證券集保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