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1.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14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第 33、33-2、55-2、55-5、59 條條文, 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3.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八日修正第 52、53 條條文;增訂第 52-1、53-1 條 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定價交易之借券申報、出借申報,依提前還券通知期限條件相同者逐筆撮 合,並依下列情形,決定撮合優先順序: 一、借券申報 (一)出借申報數量不超過借券申報數量時,出借之申報全部成交。 (二)出借申報數量超過借券申報數量時,出借之申報,按電腦隨機排列 順序依次撮合。 二、出借申報 (一)借券申報數量不超過出借申報數量時,借券之申報全部成交。 (二)借券申報數量超過出借申報數量時,借券之申報,按輸入時序依次 撮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