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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第 20 條
競價交易之出借申報、借券申報、更改、撤回及撥付有價證券,依下列方
式辦理:
一、出借申報、更改、撤回及撥券
(一)出借人為出借申報,應委由證券商將其帳號、標的證券名稱、數量
      、提前還券通知期限及出借費率,輸入本公司借券系統。
(二)本公司收到出借申報後,即以電腦連線方式通知證券集保事業,於
      出借人之證券集保帳戶辦理標的證券之圈存以備出借,倘其帳戶內
      標的證券數量不足,則該申報無效。
(三)有效之出借申報,若未經成交、更改或撤回,其申報持續有效,若
      部分成交,則其未成交部分持續有效。
(四)出借人就出借申報未成交部分,得隨時委由證券商於本公司借券系
      統,更改減少出借數量、出借費率,本公司即依其更改減少情形,
      通知證券集保事業辦理標的證券圈存數量異動。
(五)出借人就出借申報未成交部分,得隨時委由證券商於本公司借券系
      統撤回其申報。出借人撤回出借申報者,本公司即通知證券集保事
      業對於出借人之證券集保帳戶,按其出借申報未成交數量,解除標
      的證券之圈存。
(六)借貸申報經撮合成交後,本公司即通知證券集保事業自出借人之證
      券集保帳戶,將圈存之標的證券撥入借券人之證券集保帳戶。 
二、借券申報、更改及撤回及撥券
(一)借券人為借券申報,應委由證券商將其帳號、標的證券名稱、數量
      、還券日期、提前還券通知期限、借券費率及提供之擔保品明細資
      料輸入本公司借券系統。對於擔保證券本公司即以電腦連線方式通
      知證券集保事業自借券人之證券集保帳戶,撥入本公司借券擔保證
      券保管帳戶。
(二)借券人之借券申報,經本公司確認其指定擔保品價值總額達原始擔
      保比率時生效。
(三)借券人在交足擔保品後,就其借券申報未成交部分,得隨時委由證
      券商於本公司借券系統,更改申報數量、借券費率(以更改之時間
      為委託時間)、還券日期或撤回該筆借券申報。
(四)借券申報經撤回或未成交部分,借券人對其提供之現金、銀行保證
      或中央登錄公債等擔保品超額部分,得委由證券商向本公司申請退
      還或解除質權。對其擔保證券超額部分,本公司即通知證券集保事
      業自本公司借券擔保證券保管帳戶撥回借券人之證券集保帳戶。
(五)借貸申報經撮合成交後,本公司即通知證券集保事業自出借人之證
      券集保帳戶,將圈存之標的證券撥入借券人之證券集保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