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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1.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14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第 33、33-2、55-2、55-5、59 條條文,
  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3.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八日修正第 52、53 條條文;增訂第 52-1、53-1 條
  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第 21 條
競價交易之借券申報、出借申報,依提前還券通知期限條件相同者逐筆撮
合,並依下列原則決定撮合優先順序:
一、借券申報輸入之借券費率高於或等於出借最低費率時,就出借人所訂
    出借費率,由低而高依序取借,如相同費率之出借數量超過借券所需
    數量,以隨機方式取借。
二、出借申報輸入之出借費率低於或等於借券最高費率時,就借券人所訂
    借券費率,由高而低依序取借,如相同費率之借券數量超過出借數量
    ,依輸入時序依次取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