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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第 22 條
定價、競價交易借券人之借券申報指明返還另一筆借券交易者,不需依第
三十三條規定提供擔保品,並於撮合成交後,由本公司依借券人指示通知
證券集保事業將借入證券撥入其指定之出借人證券集保帳戶返還之。
前項申報借券數量應不大於指定返還之借券成交紀錄未還券數量,且借券
人限於委託同一證券商同一借券帳戶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