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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1.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14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第 33、33-2、55-2、55-5、59 條條文,
  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3.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八日修正第 52、53 條條文;增訂第 52-1、53-1 條
  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第 31-1 條
證券商或定價、競價交易借券人辦理下列各款事項時,應依「有價證券借
貸交易相關款項虛擬帳號匯款作業說明一覽表」(附表二),以虛擬帳號
形式將款項匯入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
一、借券人依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提交或補繳現金擔保品。
二、證券商代借貸交易人轉交依第三十一條第四、五項所計算之現金權益
    補償金額、新股認購價款及借券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