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1.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14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第 33、33-2、55-2、55-5、59 條條文, 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3.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八日修正第 52、53 條條文;增訂第 52-1、53-1 條 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借貸交易人申請終止有價證券借貸帳戶時,應填具「終止有價證券借貸帳 戶申請書」,經本公司確認其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及一切債務均已結清時, 同意辦理銷戶。 證券商受理銷戶時,得採足以確認申請人為本人及其意思表示之通信或電 子化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