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1.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14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第 33、33-2、55-2、55-5、59 條條文, 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3.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八日修正第 52、53 條條文;增訂第 52-1、53-1 條 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定價、競價交易借券人提交之擔保品價值超過原始擔保比率者,得申請領 回其超過部分擔保品。 借券人申請領回外幣現金擔保品者,以本公司指定銀行前一營業日收盤之 買進匯率換算折合新臺幣之抵繳價值,元以下不計。 借券人申請領回超額部分擔保品,應委由證券商透過本公司借券系統為之 ,本公司接獲申請後,準用前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