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1.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14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第 33、33-2、55-2、55-5、59 條條文,
  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3.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八日修正第 52、53 條條文;增訂第 52-1、53-1 條
  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第 34 條
定價、競價交易借券人申請更換擔保品,應經由證券商透過本公司借券系
統,先行提交替代擔保品後,再申請領回原先提供等值內之擔保品(擔保
證券以交易市場當日開盤競價基準或開始交易基準價折價計算)。
借券擔保品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即通知證券商轉知借券人於次
一營業日更換擔保品。
一、擔保證券有不符合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變更交易方法、減
    資、停止買賣或終止其上市(櫃)之情事者,或為指數股票型基金受
    益憑證辦理分割、反分割者。
二、履約保證銀行有失卻清償能力、依法接管、清理、聲請重整或破產,
    或受破產宣告或裁定重整,或其他嚴重喪失債信之情事者。
三、其他足致擔保品價值或變現性低落之情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