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1.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14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第 33、33-2、55-2、55-5、59 條條文, 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3.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八日修正第 52、53 條條文;增訂第 52-1、53-1 條 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本公司應支付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借券人之現金擔保品利息,其利率依本 公司往來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 前項利率經調整後,借貸交易尚未了結部分,自調整之日起,按調整後之 利率計算收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