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1.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14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第 33、33-2、55-2、55-5、59 條條文,
  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3.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八日修正第 52、53 條條文;增訂第 52-1、53-1 條
  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第 36 條
定價、競價交易之出借人因出借標的證券而未取得之股息、紅利或其他利
益等,借券人應經由證券商透過本公司借券系統,依下列方式償還出借人
:
一、現金權益
(一)本公司於發放日之五個營業日前經由證券商通知借券人。
(二)借券人於發放當日經由證券商將現金存入本公司指定銀行帳戶,並
      由證券商將權益返還明細輸入本公司借券系統,本公司確認無誤後
      ,於當日或次一營業日經由證券商轉付給出借人。惟發放日如遇天
      然災害致證券市場休市時,順延至恢復交易當日或次一營業日辦理
      。
二、有價證券權益
(一)本公司於最後過戶日後經由證券商通知出借人,出借人於本公司通
      知日起三個營業日內,將其選擇以有價證券或等值現金歸還之訊息
      輸入本公司借券系統者,本公司經由證券商通知借券人;另於發放
      日之三個營業日前經由證券商通知借券人。出借人若逾期未輸入其
      選擇訊息,本公司即歸還有價證券。
(二)借券人歸還有價證券必須在發放日起三個營業日內,經由證券商透
      過本公司借券系統轉知證券集保事業,自借券人之證券集保帳戶中
      撥付給出借人;若歸還等值之現金,則應以除權參考價計算金額,
      於發放日依現金權益處理方式歸還。
三、新發行有價證券認購權利
(一)本公司於新發行有價證券認購期限屆滿前五個營業日,經由證券商
      通知出借人,出借人應於認購期限屆滿前三個營業日經由證券商向
      本公司表示認購意思,並將價款經由證券商存入本公司指定銀行帳
      戶,由本公司借券系統透過證券商轉交借券人代為認購或於市場補
      回。
(二)本公司於新發行有價證券發放日之三個營業日前經由證券商通知借
      券人,借券人必須在發放日起三個營業日內,經由證券商透過本公
      司借券系統轉知證券集保事業,自借券人之證券集保帳戶中撥付出
      借人。
(三)若出借人逾期或未表示認購意思,或表明認購意思後未於規定期限
      內繳交認購價款,即視同放棄新股認購權利。
定價、競價交易之出借人欲行使第一項第三款之新發行有價證券認購權利
時,如認購股份為標的證券發行公司之特別股,或未上市(櫃)證券發行
公司之新股者,應於最後過戶日前提出提前還券要求,自行參與認購,否
則視同放棄新股認購權利。
議借交易出借人因出借有價證券而未取得之現金權益、有價證券權益、新
發行有價證券認購權利,及股權之行使等,由借券人與出借人雙方自行議
定處理。其權益屬有價證券者,由本公司依借券人借入標的證券尚未還券
部分計算,但借券人尚未償還之有價證券權益不納入計算。前述有價證券
權益若需撥轉應經由本公司借券系統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