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03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三日修正第 31、47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六月一日起
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第 4 條
出借人提供出借之有價證券及借券人提供擔保之有價證券及銀行保證內容
,應保證權利之完整,如發現有瑕疵或有法律上之爭議,應於通知後之次
一營業日內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