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條規定處分借券擔保品所得款項與應付借券人之款項,不足抵償買回
所需價款及相關費用者,本公司得於清償剩餘債務之必要限度內,對其餘
各筆借貸交易,予以提前買回還券及處分其擔保品,並就其抵付該次買回
所需價款及相關費用後之剩餘款項扣抵取償。有剩餘者,借貸交易人得經
由證券商申請領回剩餘擔保品。若仍有不足,借貸交易人經本公司通知限
期清償仍不清償者,即構成違約,本公司得對其未結清之出借部位,按原
定借貸條件請求其相對借券人提前還券,及通知證券集保事業撥入本公司
「借券擔保證券專戶」,委託證券商賣出其一部或全部變現取償,或就未
受償金額對該借貸交易人之其他財產追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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