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1.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14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第 33、33-2、55-2、55-5、59 條條文, 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3.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八日修正第 52、53 條條文;增訂第 52-1、53-1 條 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定價、競價交易有第三十九條或前條所定應買回還券事由,而因交割期限 之限制致出借人不及行使股東權利時,本公司除委託證券商買回標的證券 外,得借入標的證券返還出借人,俟買入之標的證券入帳後辦理還券。 定價、競價交易有第三十九條或前條所定應買回還券事由,而因整體市場 或標的證券之交易情況,致於其事由發生後連續二個營業日無法買回標的 證券時,本公司即就其不足額,按第二個營業日之收盤價格以現金償還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