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1.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14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第 33、33-2、55-2、55-5、59 條條文,
  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3.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八日修正第 52、53 條條文;增訂第 52-1、53-1 條
  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第 44 條
定價、競價交易有第三十九條或前條所定應買回還券事由,而因交割期限
之限制致出借人不及行使股東權利時,本公司除委託證券商買回標的證券
外,得借入標的證券返還出借人,俟買入之標的證券入帳後辦理還券。
定價、競價交易有第三十九條或前條所定應買回還券事由,而因整體市場
或標的證券之交易情況,致於其事由發生後連續二個營業日無法買回標的
證券時,本公司即就其不足額,按第二個營業日之收盤價格以現金償還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