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1.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14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第 33、33-2、55-2、55-5、59 條條文, 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3.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八日修正第 52、53 條條文;增訂第 52-1、53-1 條 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定價、競價交易之借貸交易人有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情事時,除依規定辦理 外,本公司得按借券費用之百分之十加收借貸服務費。本公司因處理相關 事宜所墊付之款項,自墊付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年息百分之五之遲延 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