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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1.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14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第 33、33-2、55-2、55-5、59 條條文,
  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3.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八日修正第 52、53 條條文;增訂第 52-1、53-1 條
  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第 47 條
定價、競價交易之借券費用,其計算採逐日逐筆,以未結清標的證券數量
乘每日收盤價格再乘以成交費率後加總定之。借券費用總額,由證券商於
借券人還券了結後收付。
借券期間為標的有價證券借券日起至還券日前一日止,還券日如遇天然災
害或偶發事故,經本公司或櫃檯買賣中心公告證券市場休市時,則順延至
次一營業日為還券日。遇假日之借券費用計算準用前項規定。
定價、競價交易若係經出借人同意續借者,其借券費用繼續累計至還券了
結後收付。
定價、競價交易之借券人於借貸存續期間提前部分還券者,應於次一營業
日先行結清該筆借券已發生之借券相關費用。議借交易之借券人於借貸存
續期間提前部分還券者,應於次一營業日先行支付該還券部分之手續費及
借貸服務費。
議借交易借券費用之計算及收付方式,由借券人、出借人雙方自行議定,
不適用第三十一條第五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