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03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三日修正第 31、47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六月一日起
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第 47 條
定價、競價交易之借券費用,其計算採逐日逐筆,以未結清標的證券數量
乘每日收盤價格再乘以成交費率後加總定之。
借券期間為標的有價證券借券日起至還券日前一日止,還券日如遇天然災
害或偶發事故,經本公司或櫃檯買賣中心公告證券市場休市時,則順延至
次一營業日為還券日。遇假日之借券費用計算準用前項規定。
定價、競價交易借券費用之結算及收費時點分為:
一、按月收付: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依借券人上月未結清之標的
    有價證券數量計算其已發生之借券相關費用,並由證券商於本公司通
    知之次一營業日完成收付。
二、還券收付:本公司於借券人還券了結或提前部分還券時,計算該筆借
    券已發生之借券相關費用,並由證券商於本公司通知之次一營業日完
    成收付。
本公司於議借交易借券人還券了結或提前部分還券時,計算該筆借券已發
生之借貸服務費,彙總併入次月第一個營業日依上月未結清標的有價證券
數量計算之借貸服務費,並由證券商於本公司通知之次一營業日完成收付
。
議借交易借券費用之計算及收付方式,由借券人、出借人雙方自行議定,
不適用第三十一條第五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