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1.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14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第 33、33-2、55-2、55-5、59 條條文,
  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3.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八日修正第 52、53 條條文;增訂第 52-1、53-1 條
  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第 49-1 條
借貸交易人有下列規定情事之一且未結案者,本公司應暫停其參與有價證
券借貸交易:
一、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六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三款或櫃檯買賣中心業
    務規則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所定違約情事之一。
二、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第八十一條、證券商
    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第二十八條或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
    貸操作辦法第三十三條所定違約或違規情事之一。
三、各證券金融事業所訂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
    業務操作辦法或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操作辦法所定違約或違規情事之一
    。
定價、競價交易之借券人經本公司依前項規定暫停參與有價證券借貸交易
,致無法還券了結者,得委由本公司準用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分其
借券擔保品並買回標的證券返還出借人。